分红派息
  • 2011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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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
  • 2016
  • 2017

2011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公

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1-032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1-032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4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405元。
●股权登记日:2011年9月19日
●除  息  日:2011年9月20日
●红利发放日:2011年9月2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1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1年9月5日召开的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1年9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1年度中期
2、发放范围
    截止2011年9月1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911,081,0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5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409,986,472.50 元。
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405元;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 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45元。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405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1年9月19日
2、除  息  日:2011年9月2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9月26日
四、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法人股股东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具体发放金额由登记结算公司计算所得税及相关费用后确定。
五、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16号
2、联系人:唐亚力   吕英花
3、咨询电话:010-64399503,64399501
4、咨询传真:010-64399500
5、邮政编码:100102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中材国际2013年度利润分配

 

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4-026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或每10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税前红利0.02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税前红利0.25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023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 0.0225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23日
     ●除  息 日:2014年5月26日
     ●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30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4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4年5月2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1,093,297,2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7,332,431.50元(含税)。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37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25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25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23日
      (二)除  息 日:2014年5月26日
      (三)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30日
     四、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法人股股东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和石河子中天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和石河子中天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一)咨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16号
     (二)联系人:唐亚力   吕英花
     (三)咨询电话:010-64399503,64399501
     (四)咨询传真:010-64399500
     (五)邮政编码:100102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5032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4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41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038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沪股通名义持有人为人民币 0.0369

股权登记日:2015528

   日:2015529

红利发放日:2015529

 

一、通过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415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4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552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1,093,297,2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0.4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4,825,187.66元(含税)。

(四)扣税说明

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895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1)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123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36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69 元。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41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528

(二)除    日:2015529

(三)红利发放日:2015529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法人股股东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和石河子中天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和石河子中天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一)咨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16

(二)联系人:唐亚力   吕英花

(三)咨询电话:0106439950364399501

(四)咨询传真:01064399500

(五)邮政编码:100102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材国际2015年度利润分配

证券代码: 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16 - 038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

 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6038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1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1元(含税);每10股派发股票股利1股(含税),即每股派发股票股利0.1股(含税);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4股,即每股转增股本0.4股。

l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分红0.171元;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439元;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及法人投资者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1元(含税)。

l  股权登记日:2016527

l  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530

l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531

一、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经2016415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4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652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69,505,285 股为基数,每10股送红股 1 股,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4 股,同时每10股派发现金1.71元(含税),共计送红股 116,950,529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467,802,114 股,派发现金红利 199,985,403.74 元(含税)。

(四)扣税说明

(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1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1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1)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1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439元(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529/=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1/-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1/×税率10%-股票面值1/×送红股0.1/×税率10%)。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43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71元。

(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439元。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71元。

(三)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为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527

(二)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530

(三)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531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派发

1、公司法人股股东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和石河子中天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非资管计划账户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
、除上述1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本次送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送股

转增

小计

数量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76,208,025

7,620,803 

30,483,210 

38,104,013

114,312,038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内资持股

76,208,025

7,620,803 

30,483,210 

38,104,013

114,312,038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18,289,926

1,828,993 

7,315,970 

9,144,963

27,434,889

境内自然人持股

57,918,099

5,791,810 

23,167,240 

28,959,050

86,877,149

4、外资持股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境外自然人持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093,297,260

109,329,726 

437,318,904 

546,648,630

1,639,945,890

1、人民币普通股

1,093,297,260

109,329,726 

437,318,904 

546,648,630

1,639,945,890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三、普通股股份总数

1,169,505,285

116,950,529 

467,802,114 

584,752,643

1,754,257,928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 2015 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送转股方案实施后,按照实施后新股本总额 1,754,257,928 股摊薄计算的公司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 0.38 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一)咨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16

(二)联系人: 吕英花

(三)咨询电话: 64399501

(四)咨询传真:01064399500

(五)邮政编码:100102

九、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中材国际2016年度权益分派

证券代码: 600970 证券简称: 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 2017-029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每股分配比例

 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2017-029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8

l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

2017/6/5

2017/6/5

l  差异化分红送转: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47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54,257,92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4,374,697.66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

2017/6/5

2017/6/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天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天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8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8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1)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792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1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79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92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拨打电话咨询利润分配事宜。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4399501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525

 

 

中材国际2017年年度权益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68 元(含税) l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68元(含税)

l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29

2018/5/30

2018/5/30

l  股份类别

差异化分红送转: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416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54,257,92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94,715,331.90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29

2018/5/30

2018/5/30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和石河子中天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限售流通股的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天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徐席东、张锡铭、姜桂荣、宣宏、张萍、安徽海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芜湖恒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安徽国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8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8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1)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12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1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 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1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12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6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4399501010-64399502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524

中材国际2018年年度权益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65 元 l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6/12 - 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65

l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6/12

-

2019/6/13

2019/6/13

l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416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39,573,85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6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60,987,071.05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6/12

-

2019/6/13

2019/6/13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股东张锡铭所持限售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1)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38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1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38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38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6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4399501010-64399502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64

中材国际2019年年度权益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01 元 l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10 - 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1

l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10

-

2020/6/11

2020/6/11

l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413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39,573,85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23,611,729.75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10

-

2020/6/11

2020/6/11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股东张锡铭所持限售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1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1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1)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709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7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09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0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4399501010-64399502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63

中材国际2020年年度权益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3 元 l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3 - 2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3

l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3

-

2021/6/4

2021/6/4

l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49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37,646,98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99,658,806.09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3

-

2021/6/4

2021/6/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法人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1)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1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0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7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4399501010-64399502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529

中材国际2021年年度权益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3 元 l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1 - 2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3

l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1

-

2022/6/2

2022/6/2

l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412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265,632,06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21,095,374.72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1

-

2022/6/2

2022/6/2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法人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1)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1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0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7元。

4)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7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4399501010-64399502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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